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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东北师范大学Galaxy银河官网网页版实验室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3-2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实验室更好的安全有序运行,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参照《东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公用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师校发字[2024]61号),按照学校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惟真楼属校控科研用房,该楼实验室遵循学校的相关规定单独核算,故本办法仅适用于惟真楼以外的我院所属实验室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实验室分配

第三条 实验室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确保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满足教学、科研需要。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由“国家级教学示范中心”参考学校相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五条 科研实验室遵循“分类管理、定额配置、按需申请、有偿使用、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以实验室功能、设备条件、师资队伍、学生需求、科研项目及贡献等为主要参考因素。除首聘期内的引进人才外,分配对象仅限于承担研究生指导或承担科研任务的在职教师和教辅人员。

第六条 科研实验室分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师填写“实验室使用计划表”向学院提出实验室使用申请;

(二)学院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结合教学、科研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分配方案;

(三)将实验室分配方案报学院教授委员会、党委和党政联席会审批;

(四)分配方案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监督。

(五)签订《Galaxy银河官网网页版科研实验室使用协议》,并缴纳年度费用。

第三章 实验室使用

第七条 实验室所在学科(机构)为实验室使用管理三级单位,各学科(机构)应建立健全符合本学科特点的实验室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实验室负责人。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健全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实验室环境、设备、设施和安全设施,确保其整洁、有序、安全的充分良好运行状态。未经学院允许,严禁转让、借用实验室或将实验室挪作他用。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实验室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学生进行规范化培训。

第四章 实验室收费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研用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提高空间使用效率,遵照学校相关规定,学院实行科研用房有偿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用房包含科研用实验室、研究生学习室(研究室)、自用仪器设备室、科研用库房及其它服务科研工作用房。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及公用科研设备平台实验室应进行合理规划,保证空间的有效利用及正常的开放使用,不得私自占用作为个人科研使用,其占用面积不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结合学科特点及招生人数,学院以教师职称为标准分配科研用房的控制面积(指使用面积),具体规定如下:

(一)正高职称:控制面积 60 平米;

(二)副高职称:控制面积 30 平米;

(三)中级及以下职称:控制面积 15 平米;

(四)理论物理学科和学科教学及教法学科按照40%标准核算控制面积。

(五)学院鼓励科研平台建设,结合学校政策,给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控制面积500平米、省级科研平台控制面积150平米的额外控制面积支持;

(七)学院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各类重大重点项目,经学校认定为最高等级的科研项目(不包含校内拆分的子课题),在项目执行期内给予额外的60平米控制面积支持。

第十五条 遵照学校政策并结合学院情况,科研用房收费标准如下:

(一)控制面积以内的部分为5元/月/㎡;

(二)在控制面积基础上超额10%以内的部分为10元/月/㎡;

(三)在控制面积基础上超额10-30%的部分为20元/月/㎡;

(四)在控制面积基础上超额30-60%的部分为30元/月/㎡;

(五)在控制面积基础上超额60%以上的部分为40元/月/㎡;

(六)净月校区科研用房,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1/2单独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各类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各类仪器设备经过开放论证程序且年度开放使用率达到20%即120机时(按照专用仪器额定使用600机时/年的标准计算)以上,并提交完整的开放使用记录,仪器所需实际使用面积即可作为实验室控制面积认定;达到50%即300机时以上即可按照公共科研设备认定管理,该控制面积不收费。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节约利用办公空间,参照《Galaxy银河官网网页版办公用房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标准,可按节约出来的办公室面积减免相应科研用房面积费用。

第十八条 实验室使用费可从纵向项目间接经费、横向项目经费、结题经费等经费科目中支付;该费用将按照学校统一规定调拨至学院房屋资源使用费专项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于学院房屋资源使用费收取和支付,结余部分由学院统筹使用,主要支出范围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九条 学院将定期组织对实验室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实验室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对于没有充分利用的实验室空间将予以收回。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校及学院相关实验室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行为,学院有权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并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收回实验室使用权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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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9日